股份發售的架構及條件
公開發售
1. 分配 (i.e. 甲乙組 (AB組) 機制)
Example:
只就分配而言,公開發售股份數目將會平均分為兩組:甲組8,500,000股股份和乙組8,500,000股股份。甲組之公開發售股份將會按公平基準分配予申請總值5百萬港元或以下(不包括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之公開發售股份之申請人。乙組之公開發售股份會按公平基準分配予申請總值5百萬港元以上惟不超過乙組股份總值(不包括經紀佣金、證監會交易徵費及聯交所交易費)之公開發售股份之申請人。
Notes: 以熱門新股為例,通常乙組的認購總股數是遠高於甲組的(低息兼孖展流行之過),但因為兩組別所獲分配的總股數是一樣,故此結果理所當然是熱門新股乙組的中籤率是遠低於甲組的。
2. 重新分配 (i.e 回撥機制)
Example:
發售股份在公開發售與配售間的分配可按以下基準進行重新分配:
(a)倘配售股份獲悉數或超額認購:
(i)倘公開發售股份認購不足,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有權按聯席賬簿管理人及聯席牽頭經辦人認為適當的比例將全部或任何未獲認購的公開發售股份重新分配至配售;
(ii)倘公開發售股份獲悉數認購或超額認購及公開發售項下有效申請的發售股份數目少於公開發售項下初始可供認購發售股份數目的15倍,則最多17,000,000股股份可從配售重新分配至公開發售,以使公開發售項下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將增加至34,000,000股發售股份,相當於公開發售項下初始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的20%;
(iii)倘根據公開發售有效申請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相當於公開發售項下初始可供認購發售股份數目的15倍或以上但少於50倍,則最多34,000,000股股份可從配售重新分配至公開發售,以使公開發售項下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將增加至51,000,000股發售股份,相當於公開發售項下初始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的30%;
(iv)倘根據公開發售有效申請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相當於公開發售項下初始可供認購發售股份數目的50倍或以上但少於100倍,則最多51,000,000股股份可從配售重新分配至公開發售,以使公開發售項下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將增加至68,000,000股發售股份,相當於公開發售項下初始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的40%;及
(v)倘根據公開發售有效申請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相當於公開發售項下初始可供認購發售股份數目的100倍或以上,則68,000,000股股份可從配售重新分配至公開發售,以使公開發售項下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總數將增加至85,000,000股發售股份,相當於公開發售項下初始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的50%。
(b)倘配售項下的配售股份的認購不足:
(i)倘公開發售股份的認購不足,則股份發售不得繼續進行,除非包銷商將認購或促使認購人認購彼等獲提呈而並無根據股份發售按照本招股章程、申請表格及包銷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接納的各自適用比例的發售股份;及
(ii)倘公開發售股份獲超額認購,則無論是公開發售項下初始可供認購之發售股份數目之多少倍,最多17,000,000發售股份可從配售重新分配至公開發售,以使公開發售項下可供認購之發售股份總數將增加至34,000,000股發售股份,相當於股份發售項下初始可供認購之發售股份數目之20%。
3. 超額配股權 (i.e. 綠鞋機制)
Example:
就股份發售而言,我們有意向配售包銷商授出可由獨家賬簿管理人(為其本身及代表包銷商)行使的超額配股權。超額配股權給予獨家賬簿管理人於配售協議日期起至遞交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第30日內任何時間行使權利,要求我們按招股價發行最多合共37,500,000股新股份,相當於根據股份發售初步可供認購的發售股份數目15%,僅以補足配售的超額分配(如有)。獨家賬簿管理人亦可選擇以於第二市場購入股份或兼用於第二市場購入股份和部分行使超額配股權的方式補足該等超額分配。任何該等於第二市場的購股活動,將遵照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進行。倘獨家賬簿管理人悉數行使超額配股權,額外股份將佔我們緊隨資本化發行及股份發售完成後經擴大股本約3.6%(不計及根據購股權計劃項下將授出購股權而可能須予配發及發行的股份)。倘超額配股權獲行使,本公司將會作出公佈。
為協助結算配售的超額分配,Prime Pinnacle與穩定價格經辦人將會訂立借股協議。根據借股協議,Prime
Pinnacle將與穩定價格經辦人協定,倘穩定價格經辦人要求,其將根據借股協議條款,向Prime Pinnacle借入其持有最多37,500,000股股份,以借股方式補足配售的超額分配。
遵守上市規則第10.07(3)條的借股協議規定,借股安排僅為穩定價格經辦人於行使超額配股權前應付配售股份的超額分配及補足任何淡倉。將根據借股協議向Prime
Pinnacle借入的最高股份數目以於行使超額配股權時可能發行的股份最高數目為限。將於(i)悉數行使超額配股權當日;或(ii)穩定價格經辦人可行使超額配股權最後日期之較早者後三個營業日內,向Prime
Pinnacle或其代名人(視適用情況而定)歸還向Prime
Pinnacle借入的相同數目股份。根據借股協議的借股安排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及其他監管規定。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任何配售包銷商將不會就有關借股安排向Prime
Pinnacle付款或帶來其他利益。
4. 穩定價格行動
Example:
穩定價格是包銷商在一些市場中為分配證券而採用的做法。為穩定價格,包銷商可於特定期間內,在第二市場競投或購買新發行的證券,從而減少並在可能情況下阻止首次公開招股價下跌。香港及若干其他司法管轄區禁止進行穩定價格行動後的價格高於初步公開招股價。
就股份發售而言,在香港適用法律、規則及規例允許的情況下,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代表包銷商)可能自遞交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的限定期間內超額分配股份或進行交易,以令股份的市價穩定或維持於較公開市場價格為高的水平。該等交易可在獲准許的所有司法管轄區進行,在每一種情況下,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及其他監管規定。然而,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並無責任進行穩定價格行動。若進行該等穩定價格行動,則由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全權酌情進行,並可隨時終止,惟任何穩定價格行動必須於遞交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30日內終止。可超額分配的股份數目將不會超過超額配股權獲行使時可出售的股份數目,即最多37,500,000股新股份,相當於根據股份發售初步可供認購股份約15%。
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可於穩定價格期間在香港進行以下所有或任何穩定價格行動:
(i)購買或同意購買任何股份或要約或企圖作出該事情,純粹為防止股份市價下調或盡量減低跌幅;及╱或
(ii)與上文(i)段所述任何行動相關:
(A)(1)超額分配股份;或
(2)出售或同意出售股份,藉此建立股份淡倉,純粹為防止股份市價下調或盡量減低跌幅;
(B)借股;
(C)行使超額配股權及購買或認購或同意購買或認購股份,以將根據上文(A)
段建立的任何倉盤平倉;
(D)出售或同意出售任何由穩定價格經辦人於上文(i)段所述穩定價格行動的過程中購買的股份,以將因上述購股而建立的任何倉盤平倉;及╱或
(E)要約或企圖作出上文(ii)(A)(2)、(ii)(B)、(ii)(C)或(ii)(D)段所述任何事情。
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可因穩定價格行動而持有股份的好倉、現時不能確定穩定價格經辦人將持有好倉的數量及時間。投資者應特別注意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將相關好倉進行平倉時可能存在的影響,包括股份的市價或會下跌。
實施穩定價格行動支持股份價格,期限不得超過穩定價格期間,該穩定價格期間自股份在聯交所開始買賣當日起至遞交公開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第30日止。預期穩定價格期間將於二零一八年八月三日屆滿。該日期後,不可進行進一步穩定價格行動,
因此,對股份的需求及其市價均有可能下跌。穩定價格期間結束後7日內將根據證券及期貨(穩定價格)規則刊發公告。
由穩定價格經辦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實施任何穩定價格行動,不一定會導致股份的市價在穩定價格期間內或之後維持於或高於招股價。於穩定價格行動的過程中所作穩定價格的競投或在市場購買行動,可能按招股價或較低的任何價格進行,因此亦可按低於投資者就購入股份而支付的價格進行。
Notes: 上市後30日內都沒有跌穿招股價的話,則包銷商可以通過行使超額配股權,要求公司以招股價發行多15%的新股,以便其歸還給大股東,此時包銷商可以賺取的只是發行新股部份的佣金;如上市後30日內跌穿招股價的話,包銷商可以不行使超額配股權而在市場以不高於新股發行價的價格買入該股,以歸還給大股東。為何要以低於新股發行價的價格補回該股?因為如果高出的話,那兩者之間的差價要包銷商自行支付,包銷商當然不會做蝕本的事。如果包銷商可以以大幅低於上市價補回該萬股的話,那份之間的差價由包銷商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