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

《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


規則 26

26. 強制要約
26.1 必須作出強制要約的情況
除非獲執行人員授予寬免,否則當-
(a) 任何公司取得 > 30% 投票權時;
(b) 一致行動的A公司+B公司etc. 本身持有 <30%投票權,結果取得 > 30% 投票權時;
(c) 任何公司持有 30%~50%投票權,當取得額外投票權,結果增加超過2% 投票權
(d) 一致行動的A公司+B公司etc. 本身持有 30%~50%投票權,當取得額外投票權,結果增加超過2% 投票權

該人須按本規則26所列基礎,作出要約


規則26.1的註釋:

其他一般詮釋
8. 連鎖關係原則
執行人員通常不會規定須根據本規則26 出要約,但下列任何一項情況則除外:
(a) 在該第二間公司的持有量構成第一間公司的重 大部分。在衡量該等情況時,執行人員將考慮 若干因素,當中(如適用)包括分別屬於有關 公司的資產和利潤。就此等相對價值而言,60% 或以上將通常會視為構成重大部分;或
(b) 取得第一間公司控制權的其中一項主要目的,是要取得該第二間公司的控制權。

規則 8

8. 文件的時間性及內容
8.2 要約文件的期限
要約文件的日期不得早過發送該文件前3天。該文件通常應 於刊登要約條款的公布所載日期起計21(如屬證券交換 要約則為35天)內,由要約人或其代表寄發。如要約人及 受要約公司已就要約達成協議,則要約人及受要約公司最 好能將要約文件與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通告合併成為一份 綜合文件,並在這個期限內寄發該份綜合文件。如果要約 文件或綜合文件可能不在這個期限內寄發,則須取得執行 人員的同意。

規則 15

15. 要約的時間性
15.1 截止日期 
如果要約文件與受要約公司董事局通告在同日寄發,或兩者已合併成為一份綜合文件寄發,有關要約最初必須在該 要約文件寄發日後維持最少21天可供接納。假如受要約公 司董事局通告是在該要約文件寄發日後才寄發,則有關要約必須在該要約文件寄發後維持最少28天可供接納。除非有關要約根據規則19.1獲得延期,否則接納要約的最後時 間為截止日期下午4時正。 
有關延長要約期的任何公布,必須註明下一個截止日期, 或如果該項要約就接納而言是無條件的,可以聲明該項要 約會維持可供接納,直至另行通告為止。如屬後者,在要 約截止前,必須給予仍未接納要約的股東最少14天的書面 通知及必須作出公布。 
當一項要約在未成為無條件之前截止,有關要約將視為已失去時效。

http://www.sfc.hk/web/TC/files/CF/pdf/Takeovers%20Code/Takeovers%20Code%20(%20Chi)%2023032012.pdf

例子:

自然美(HK:00157)


強制性無條件現金要約緊接完成前,賣方及要約人各持有Starsign已發行股本之50%,而間接及合共 持有本公司之1,314,030,000股股份,佔本公司於本聯合公告日期已發行股本約 65.63%。完成後,要約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士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Starsign 之全部已發行股本,鞏固了其於本公司之控制權。 於完成後,要約人須根據收購守則規則26.1註釋8就所有要約股份提出強制性全 面要約,並須遵照收購守則規則13通過註銷購股權就所有購股權(其賦予購股 權持有人權利認購新股份)向購股權持有人提出適當要約。

寄發綜合文件 要約人及本公司有意將要約文件及受要約人董事會通函合併為綜合文件。根據 收購守則規則8.2,綜合文件須於本聯合公告日期起計21日內寄發予股東及購 股權持有人。根據收購守則之規定,預期綜合文件將寄發予股東及購股權持有 人。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5/1023/LTN20151023030_C.pdf